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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本是饭后消食儿溜公园,

谁知老人竟掉入河中,

没有防护措施,

提示牌又因为夜色看不清,

这种情况下公园有责任吗?

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1
Q1


我父亲晚上一个人出来,不知道怎么掉进了河里,手机在河边,河边没有防护措施,有提示牌但在晚上看不到,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分析如下: 

首先,公园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公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公园来说,在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降低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便可以认为公园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你的描述情况,公园已经在河边设立警示牌,虽然晚上可能会看不清,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难认定公园的责任。如果你坚持要追究公园的责任,那么可以对现场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搜集相关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类受伤情况,即使最终认定了公园有责任,可能在责任划分上公园所占的比例也较小,你可能获得的赔偿也比较少。


2

Q2


淮安市某花园一住户有一个约10岁左右的男孩,其母智障,其父已有60多岁。男孩不上学,每天在小区游荡,经常威胁来往的人,抢东西。请问该男孩的困境怎样解决?

A2: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现作以下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孩子的母亲是智障,是没有监护能力的。孩子的父亲虽然60多岁,但是依然有能力对孩子进行监护,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父亲。父亲应该依法履行对小男孩的监护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男孩没有在适龄年纪上学,每天游荡,孩子父亲属于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你们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反应,要求孩子的父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让孩子及时接受义务教育。至于抢东西的问题,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通过教育和感化,纠正男孩抢东西的行为,并可通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要求其父亲对孩子严加管教。


3

Q3

请教一下,我离异后再婚(女儿跟她父亲),对方也是离异(女儿跟他,但已成年),我无工作,我老公多次给自己的女儿买房,投资,并未经我知晓同意,这样算合法吗?如果未来我俩离婚的话,能否追回这些大额资产?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现分情况讨论如下:

首先,如果这些用来买房、投资的钱是你们结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这些钱在结婚后依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用这些钱给女儿买房、投资是不需要你的同意的,假如将来你们离婚,这些钱你也无权要求追回。

其次,如果这些钱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那么男方用共同财产给女儿买房、投资时则需要经过你的同意。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为男方给女儿的购房款、投资款数额大,男方擅自向子女赠与购房款的行为应属于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故该赠与购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该种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追回这些财产的。


4


Q4

我在工地上班,没有保险,口头谈的年薪12万,已干了九年。合同上工资标准为(120元+绩效工资)/日。工资押一年,如果不干了,最后一年的工资会少发四万。一、如果最后少发的钱算是绩效工资,不发给我是合理的么?二、我能要求补偿我这几年的五险一金吗?三、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上班,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吗?

A4: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现作以下分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后少发的这部分钱是否属于绩效工资,要根据当初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由于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绩效工资标准,那么公司通过绩效考核来扣除绩效工资是不违法的。但扣除绩效工资不能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及法定最低工资,否则就是违法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是因为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补缴五险一金问题,各地政策因地而异。一般的处理方法为:1.如果公司从没有给你缴纳五险一金,那么由于你的社保账户是不存在的,是不能够往前补缴的;2.如果公司曾经给你交过五险一金,只是中间断缴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补缴

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你们公司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安排你上班,你可以依据该法条要求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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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们酒店情人节搞活动在客房和大厅放置了百合花,有新人第二天结婚,今晚在我们酒店住,在大堂办理入住时男方表现有胸闷呼吸困难,后住进客房后出现哮喘,男方病历显示花粉过敏,随后我们酒店送客人到医院治疗,无大碍,现在要求我们酒店赔偿医药费、精神补偿费、结婚宴会消费清单、婚礼场地消费清单。这应该由我们酒店来负责赔偿吗?

A5: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作以下深入的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次事件,最终是由于受害人对花粉过敏造成的。宾馆管理者并不能预见到入住的客人对花粉过敏,即宾馆对最终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也无法对相应情况做出提前的安全保障措施。客观上宾馆因庆祝情人节而装饰了百合花,这种行为是一般的生活行为而不是伤害行为。因此在这次过敏事件中,宾馆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客人要求的医药费、精神补偿费、结婚宴会费、婚礼场地费等赔偿费用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即使认为宾馆存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赔偿的范围也仅仅是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婚宴会费、婚礼场地费等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感谢值班律师:

   (刘兆庆   河南郑州)




与其责骂罪恶

不如伸张正义

这正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编辑 | 何宇澈(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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